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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涉及哪些內容?

安全生產條件

1.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人員、職能部門和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礦工入井體檢制度和人員清點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各工種的操作規程。

2、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符合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資金的有關規定。

3、煤礦企業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經考核合格。

5.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6、煤礦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價、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7、煤礦企業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按規定組建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設備。

不具備條件單獨組建礦山救護隊的,應當與相鄰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8、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員工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預防計劃。

9.煤礦企業擁有的煤礦(井、礦或井、露天礦),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二)從業人員依法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制定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五)制定切實可行的《礦山災害防治計劃》;

(六)煤礦井下安全設施、設備和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礦井至少有兩個可步行直達地面的獨立出口,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米;地下每個水平和每個采區至少有兩個行人安全出口,並與直接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采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壹個通向回風巷,壹個通向進風巷;

2.使用中的巷道凈高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其中:礦井主要運輸巷道和主要風巷的凈高不得低於軌面2米,采區上下巷道的凈高不得低於1.8米,采掘工作面出口20米以內的巷道凈高不得低於1.6米;

3.每年進行瓦斯等級鑒定,鑒定結果為各煤層的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

4.礦井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工作面的供風量能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礦井利用安裝在地面的礦井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並有壹臺同容量的備用主要通風機。生產水平和采區分區通風,掘進工作面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5.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規定配備瓦斯抽采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配備瓦斯切斷裝置和風電瓦斯閉鎖裝置,采煤和瓦斯突出危險煤層采取預測、預防措施、效果檢查和安全防護等綜合防突措施,實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核簽字制度。 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並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瓦斯檢測儀器進行校準和鑒定;

6.防塵供水系統、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統、易自燃和煤層自燃礦井的防滅火系統、防止煤層自燃的綜合措施、必要的上下井消防設備、受水害威脅礦井的探放水設備;

7.礦井采用雙回路供電線路供電,嚴禁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年產6萬噸以下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有備用電源且容量滿足通風、排水和提升要求。井下電氣設備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和專用開關實現風電和瓦斯。

8.礦井提升采用礦井提升機,安全裝置和深度指示器安裝齊全;立井電梯人員使用帶乘客的罐籠或箕鬥,並安裝防墜裝置;斜井機械提升人員使用專用人車或架空人車裝置,專用人車裝有防跑車裝置,使用經檢驗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使用礦用阻燃膠帶,並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9.有到達礦井內外、上下井、重要場所和主要工作地點的通訊系統;

10.根據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許用炸藥和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員擔任;

11.安全標誌管理目錄中的礦用產品應當有安全標誌;

12.礦井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人員;

13.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及水文地質圖、井下對比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排水、防塵、消防註漿、壓縮空氣、瓦斯充放管道系統圖、井下通訊系統圖、井下及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七)露天煤礦的安全設施、設備和技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礦主斷面上下平板之間設置人行通道或梯子,梯子兩側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護欄;

2.按要求設置圍欄、安全擋墻和警示標誌;

3.實行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有關規定,最終邊坡的坡角和坡角符合最終邊坡的設計要求;

4.電氣設備有過流、過壓、漏電和接地保護裝置;

5.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6 .工程、水文地質勘探、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資料及制定邊坡穩定措施;

7.有防排水設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區的防火措施符合有關規定,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設有防滅火系統;

9.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地形地質圖、工程地質平面圖、剖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采剝工程平面圖、剖面圖、排土工程平面圖、運輸系統平面圖、輸配電系統平面圖、通訊系統平面圖、防排水系統和排水設備平面布置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剖面圖、井下工人與露天礦山平面對比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