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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行明確說明沒有租約但是有租金。

法律分析:根據情況:

1.先設定租賃權,後設定抵押權。

如果買家拍賣這類房產,只有兩種解決方案。壹種是協商補償承租人的租金;二是讓承租人在自己簽訂的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內居住,但出租人要做相應的變更。

2.先設定抵押,後設定租賃。

根據司法解釋:“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的,抵押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產生約束力。”這就像我們提到的第壹種情況。受讓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讓租客搬出自己已經拿走的房子。(這就需要租客在租房時註意所租房子是否已經抵押)

3.法院先查封,租約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被執行人不得反對申請人轉移、設定權利負擔或者有其他妨礙執行的行為。“即後面設定的租賃權不得對抗法院的司法查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