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及相關規定,臨時建築的特點是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層數不得超過兩層,材料不得為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三條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具體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