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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標準如下:

1.新建公共* * *租賃住房建築面積以30至45平方米為主,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戶型設計應滿足功能齊全、設施完備、安全可靠、科學利用空間、具備基本居住功能的要求;

2.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

3.公租房租金標準根據項目所在區域的住房租賃市場情況確定和調整。具體項目的租金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報市發改委批準後公布。租賃期內項目租金標準調整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當與承租家庭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變更租金金額。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供應範圍可界定為本單位職工。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供應範圍可界定為本單位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