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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以政府的名義,想在農村出租土地。年租金1,000元,租期25年。合法嗎?

問:有人想以政府的名義在農村出租土地。年租金1,000元,租期25年。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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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終止時將土地使用權返還土地使用者的合同。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所有人或將來能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人。

2.出租人(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出租土地使用權前,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入開發利用。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同時出租。相反,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其土地使用權也應同時出租。

4.租賃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時,必須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土地使用權出租時,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6.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減去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已使用年限的余額。

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賃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出租人應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