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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6條

法律主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45條是對土地征用的嚴格控制性規定。同時,為保證農用地基本紅線,原則上征用農用地需要逐級審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什麽?第四十五條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壹)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解讀本條是關於土地征用的審批權限以及土地征用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的關系。1.關於征收土地的概念,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原《土地管理法》和1982《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規定:“國家為了經濟、文化、國防建設和興辦社會事業,可以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規定,征用土地應當經過批準,對原農民進行集體補償,並對造成的剩余勞動力進行安置。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時候,沒有規定征地的目的,主要是因為情況復雜,很難準確界定。我們認為,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改造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征用土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首先,土地征收是壹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屬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土地;第二,必須依法獲得批準;第三,被征地單位必須依法得到補償;第四,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第五,土地征收必須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特別是征地方案的公告公示,是土地管理法修訂中的新內容,針對的是各地征地透明度差,侵害農民利益的問題。征收土地是世界各國政府獲取土地的常用方式,但在土地私有制國家,征收土地的含義與我國不同,即屬於強制購買權,只有在無法通過正常購買方式獲得土地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征收權。其特點:壹是只能出於公共目的征用,不得將征用權用於非公共目的;二是必須經過壹定的程序,有的還需要議會批準;第三,必須是政府投資或政府投資的項目,有些教堂和學校可以征用土地;四是按照市場價賠償。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並規定土地不能買賣。征用土地是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為各項建設提供國有土地的必由之路。根據現行規定,土地征收可分為兩類。壹個是城市建設需要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壹個是城市以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占用集體土地,國家會為他們辦理征地手續。二、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根據土地歸國家管理的原則,在土地用途管制的條件下征收土地征用審批權,並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批準,合理劃分土地征用審批權。根據本條規定:1。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的權限是:(1)基本農田,即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占用的耕地。取消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的省人民政府批準征用500畝基本農田的權利。占用基本農田壹律由國務院批準,主要是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禁止壹般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對壹些確實無法避免、必須占用基本農田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要經過嚴格審批,按規定重新劃定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與原規定相比,占用1000畝(66.7公頃)耕地的審批權減少了近壹半。這還不包括同時征用基本農田。(三)其他超過70公頃的土地。包括除耕地以外的所有土地,還包括征用35公頃以下的耕地和70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兩項之和超過70公頃的,即只要被征用土地總面積超過70公頃,就必須報國務院批準。2.省級人民政府對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為:基本農田以外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包括基本農田以外耕地70公頃以下和其他土地。希望對大家了解我國土地征收的審批和使用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壹、基本情況1 2003年7月,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哲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與被執行人張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村委會將村集體土地10畝出租給張某。自2005年以來,張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在租賃的土地上修建了廠房。申請執行人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於2007年2月8日對張違法占地進行了立案調查。經現場勘查,張所建廠房實際違法占地面積為6811.8平方米(10.22畝)。2008年6月24日,要求被執行人對張某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張某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占用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哲莊村土地建設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張某在15日內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張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本案的審查過程中,被執行人張承認其在非法占地的基礎上建造廠房,但稱其已於2007年底將廠房出售給他人,但未能提供證據。二、審理結果:裁定準予執行。三、分析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北京市國土局違法占地應由誰處罰?壹種觀點認為,被處罰人是非法占地的建築商張。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未按本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違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人是國土部門處罰的相對人。另壹種觀點認為,被處罰人是實際占有土地的人,理由是非法占有人將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售給他人,非法占有土地的建築商並未實際占有土地,因此會無視土地部門的處罰決定,承租人或買受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如果有足夠的證據,實際的非法占有者應該受到懲罰。筆者贊同第壹種意見。土地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查處違法占地的非訴行政執法案件大幅上升。此類案件認定的違法占地事實清楚,但現實中違法占地的相對當事人非常復雜多樣,加大了法院審查此類案件的難度。《土地管理法》對違法占用建設用地的人和相對人應受何種處罰沒有明確規定。字面意思是懲罰非法占地的建築商。他們可以出租或出售土地和地上物,但他們是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設者,應該受到懲罰。在審查過程中,經常會發生違法占地的建設方聲稱自己已經將地上物出售給他人,並對其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進行處罰的情況。他無視處罰決定,但買家出面制止。如果法院認定買受人為處罰的相對人,就間接承認了當事人之間買賣協議的效力,司法權代替了行政權,這就違背了法律的目的。筆者認為承租人或買受人與非法占地的建築商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如果他們認為有損失,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認定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設者以買賣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處罰。現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事實,申請被執行人國土局處罰張某是正確的。以上是《違法占地管理法》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