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項目安全專項施工準備及方案專家評審方法
(建質[2004]第213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和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4年12月1日
危險項目安全專項施工準備及方案專家評審方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技術管理,預防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裝飾工程的活動。
第三條危險性較大的項目是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的七個子項目,施工前應當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1)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
基坑支護工程是指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開挖和支護結構的施工;或者基坑不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
(2)土方開挖工程
土方開挖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3)模板工程
各種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升降和分段升降;
3.懸挑腳手架;
4.門式腳手架;
5、掛腳手架;
6、吊籃腳手架;
7.卸載平臺。
(6)拆除和爆破工程
人工、機械或爆破拆除的項目。
(七)其他危險項目。
1,建築幕墻安裝施工;
2.預應力結構的張拉施工;
3.隧道施工;
4、橋梁工程施工(包括架橋);
5、特種設備施工;
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7、6m以上的斜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已經取得行政許可,沒有技術標準的。
第四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
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經施工企業技術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和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並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第5條營造業應組織專家小組對工程進行論證及審查。
(1)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超過三層(含3m),或雖深度不足5m(含5m),但地質條件、周邊環境、地下管線極其復雜。
(2)地下挖掘工程
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湧泥、斷層等地質復雜的地下開挖和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總施工荷載超過10kN/m2,或集中線荷載超過15kn/m..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業工程。
(五)大型河流深水作業項目。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大型土石方爆破工程。
第六條專家論證評審
(壹)施工企業應當組織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對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
(2)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組必須提交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工企業根據論證審查報告進行完善,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實施。
(3)專家組的書面論證審查報告作為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附件。實施過程中,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專項安全方案組織施工。
第七條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地方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