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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案例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發包方(乙方村委會)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甲方農民)的,應當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並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如果村委會在和妳簽訂租賃合同前召開會議並報經批準,雙方所做的合同手續就沒有問題。即使村委會沒有召開會議,也沒有上報,雙方連續三年履行合同,合同仍然有效。

2.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前5個月通知妳不要續簽,沒有錯,但要視情況而定。如果雇主準備將收回的土地單獨承包給非村民,妳有權在同壹時間以同樣的價格優先續約。但村委會將土地發包給本村村民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村民)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土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土地上的投資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的補償。但我個人認為,合同期滿三年後村委會不會和妳續約,合同期內也不會提前收回,所以妳可能得不到多少補償。

4.如果依法應該給妳補償,妳要提供證據:1,妳用來提高土地生產力的成本的證據(證明妳投入了多少錢),2,妳列出的投入和妳用來提高土地生產力的土地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證據(即證明妳投入的錢對承包的土地是必要的、合理的證據)。

五、如起訴,屬於民事訴訟。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可以百度搜索,此處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