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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媛的判決

文檔文本

當事人信息

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媛,男,出生於* * * *年,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湖北省黃梅縣,因犯搶劫罪,於2月23日被黃梅縣人民法院以1989判處有期徒刑五年;9月25日1995被湖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教兩年。因犯搶劫罪、強奸罪,於2000年6月65438+10月65438+9月被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000元。因涉嫌盜竊罪,18被黃梅縣公安局上網追逃,116.26被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分局特巡警大隊抓獲,116.27被黃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28。現羈押在黃梅縣看守所。

審判過程

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檢察院以峨眉刑檢(2019)第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媛犯盜竊罪,於2009年3月19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單獨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梅縣人民檢察院指定代理檢察官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媛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請求情況

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姜媛與冷某(另案處理)相約在高鐵工地盜竊鋼材。8月31日淩晨1左右,他們駕駛壹輛車牌號為贛G×××的轎車他們是被安久鐵路項目部的工作人員發現的。冷被當場抓獲,姜媛逃跑。

另查明:1)被告人於2018 165438+10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分局特巡警大隊抓獲歸案。2)2065 438+2008年9月8日,黃梅縣公安局新開派出所依法查獲涉案被盜物品;3)經黃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7個被盜導向墊座和1貝雷梁銷軸價值四舍五入為2627.3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盜竊高速鐵路建設工程原材料,盜竊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

案件事實

被告人姜媛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並有戶籍證明、案件到案、采信證據清單、機動車查詢結果、扣押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勞動教養決定書等書證。證人吳、胡、欒、詹的證言;黃梅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確認結論;鑒定筆錄和現場勘驗筆錄;被告人姜媛、同案被告人冷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我們認為,被告人姜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公訴人指控他有罪。被告人有多次犯罪記錄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姜媛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姜媛盜竊的財物,公安機關已扣押,未對被害人造成實際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姜媛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1.被告人姜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700元(罰金應當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2.被扣押的7個導向墊座和1貝雷梁銷鋼材半成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被告人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被告人姜媛的刑期自2018165438+2065438+2065438+2009年5月25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黃岡中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