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年滿16周歲;隨車攜帶行駛證時,不得故意汙損、遮擋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標誌,不得酒後駕駛或者超速駕駛;不要違反交通信號指示。
3.駕駛未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標誌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故意汙損、遮擋號牌的,處500元罰款。在限行、禁行區域或者時段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2000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扣留,並處5000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騎車人未佩戴安全帽的,處200元罰款。違反規定,在住宅和辦公、樓宇等室內場所利用走道、樓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收費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壹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被處以五次以上罰款的。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告知征信機構,並錄入個人征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