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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的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調解。

租賃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租賃管理部門書面申請調解,填寫並提交《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申請表》。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申請的理由和要求、申請的日期。

2.管理處收到調解申請後,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後予以受理。

租賃管理部門收到調解申請後,應當認真審查相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受理,填寫《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登記表》,並通知雙方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3.管理調查;

受理案件後,應在5日內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員向租賃雙方了解相關情況,盡可能收集租賃合同、租金收據、水電費、當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據材料。根據調查資料,擬定調解方案。情況緊急且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即進行調解。

4、管理調解

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期間,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調解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實制作調解筆錄,積極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理解,達成調解協議。壹方當事人因正當或可以理解的原因不參加調解或退出調解的,調解可以延期。壹方不願繼續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爭議涉及第三方的,應當通知第三方參加。調解結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應當征得第三方同意;第三方不同意的,調解終止。

5.調解結束

租賃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房屋租賃糾紛調解書》壹式四份,簽字後由租賃當事人、第三人、調解員各執壹份。涉及房屋租賃合同變更的,應當及時變更房屋租賃合同,並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備案程序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

房屋租賃糾紛和解協議怎麽寫?

1,債權債務的約定要具體,壹般不要使用“情債相消”的字眼。這壹聲明只會增加爭議。

2.最好有壹個兜底條款: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後,債權債務全部清償,當事人不得提出其他要求。-否則,雙方可要求支付未達成壹致的部分。現有的案例表明,法官會支持當事人的請求,這就降低了達成和解協議的意義。“當事人不得提出其他要求”可能無法約束當事人,但實踐證明,這壹約定還是很有用的。

3.和解協議與爭議法律關系(基礎法律關系包括法定法律關系和故意法律關系。最常見的是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法律關系。最好在和解協議中有明確的說明,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比如和解協議什麽時候生效,什麽時候解除。

4.對於有擔保的和解協議,擔保與和解協議之間的關系應當用豐富多彩的方式加以解釋。比如在和解協議中明確規定,和解協議的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由擔保人代為履行(貨幣債務和非貨幣債務均由擔保人代為履行)。也就是說,當和解協議的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擔保人將履行或承擔其他擔保責任,而不是回到原來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