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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哈爾濱市居住證

法律分析:哈爾濱居住證條件:1。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哈爾濱居住滿半年,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2、雖居住登記時間不足6個月,但已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就業或學習6個月以上,並能提供證明確認居住時間的外來人口。

處理流程:1。拍照:申請人持二代身份證照片資質在相關場所拍攝居住證數碼照片,領取居住證照片回執。(申請人也可使用身份證照片回執)。2.申請:申請人攜帶全部所需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3.填表審核:申請人領取並填寫《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工作人員對提交的材料和登記表進行審核。4.憑證領取:審核材料齊全後,工作人員打印發放居住證領取憑證,將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上傳制作憑證。5.領證:受理機構收到居住證後,會通知申請人,然後申請人就可以拿著領取憑證去領證了。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