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壹)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讓、出租、抵押所獲得的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