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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醫療用地契稅能鼓勵嗎?

(壹)社會醫療用地契稅可以免征。

(2) 1.因不可抗力導致房屋滅失,重新購買房屋的,免征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北京市契稅管理條例;財稅[2008]62號;財稅[2008]第104號)

2、土地、房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對承擔土地、房屋所有權,交易價格不超過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免征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北京市契稅管理條例)

3、城鎮職工首次購買公有住房,在本市標準面積以內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部分,仍應按規定繳納契稅。因原住房未達到本市規定的標準面積而重新購買公有住房的,視為首次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北京市契稅管理條例)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隊單位繼承的土地、辦公用房(樓)、檔案館、職工食堂、教學教室(教學樓)、實驗室(樓)、操場、圖書館、食堂、學生宿舍、醫務室、實驗室、住院部、藥房、科研試驗場、試驗樓,以及市財政局和市地稅局確定的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北京市契稅管理條例)

5.軍事單位承擔的地上和地下軍事指揮工程、軍用機場、倉庫、營地、訓練場、試驗場和通信、導航、觀測站等用地和房屋,以及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確定的其他軍事設施用地和房屋,免征契稅。(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

6.* * *共同占有的土地和房屋權屬分析免征契稅。(北京市契稅管理條例);夫妻* * *有房* * *有財產。因為夫妻財產分割,房屋原有產權屬於壹方,是房屋的權利變更,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征稅的房屋產權轉讓。所以離婚後對原房屋產權所有人不征收契稅。(國稅函[1999]第391號)

7.納稅人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北京市契稅管理條例)

8.依法應當免稅的外國駐北京外交機構、聯合國駐北京機構和外交官,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北京市契稅管理條例)

9.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所有權原屬夫妻壹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所有,免征契稅。(財稅[2011]82號)

10.事業單位免征土地和房屋契稅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納稅人必須是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進行財務核算的事業單位;第二,土地和房屋必須用於辦公、教學、醫療和科研項目。不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要征收契稅。(財稅字[1998]第96號)

11.對金融企業通過“以房抵債”方式取得的不動產,不納入固定資產財務處理,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暫不征收契稅。金融企業銷售或使用房產時,將向房產所有人征收契稅。(遼寧省地方稅務局[1998]第351號)

12.監獄管理部門接受的土地和房屋直接用於監獄建設的,視同國家機關辦公樓建設,免征契稅。(國稅函[1999]572號)

13.由軍隊轉業的企業,可憑房地產過戶文件和工商部門登記確認的企業法人,壹次性免征房地產契稅,並向當地契稅征收機關申請免稅。(遼地稅發[2000]138號)

14,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調整,是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之壹。為配合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的順利實施,對離休幹部住房及附屬建築物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財稅字[2000]第176號)

15、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所辦企業資產移交地方政府無償劃轉。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指示精神,對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所辦企業脫鉤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國稅函[2000]468號)

16,甲單位擁有土地,乙單位提供資金建房。上述甲乙雙方共建共享的房屋不轉移所有權,不征收契稅。(財稅[2000]第14號)

17.各種公有單位建造的普通住宅或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購買的普通商品住宅,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向職工出售的,屬於職工首次購房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予以免征。(財稅[2000]第130號)

18.華融、信達、東方、長城四家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壞賬,借款人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抵減貸款本息的,免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財稅[2001]第10號)

19、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征收機構承擔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國稅函[2006 54 38+0]483號)

20.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舉辦的教育機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發證,其所承擔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壹)項的規定免征契稅。(財稅[2001]第156號)

21.根據國務院2001發布的《撤銷金融機構條例》(國務院令第324號),撤銷金融機構的財產免征稅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撤銷金融機構在財產清算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權屬所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國稅函[2002]777號)

22.個人購買四合院,符合普通標準住房的,暫享受“契稅減半”優惠政策。(京土改房管發[2004]375號)

23.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屬於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房屋和未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房屋不征收契稅。(遼地水寒[2004]第173號)

24.對承擔與房屋有關的附屬設施(包括車位、車庫、自行車庫、閣樓、庫房,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對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讓的,不征收契稅。(財稅[2004]第126號)

25.已購公有住房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金後成為完全自有住房的,免征土地權屬轉移契稅。(財稅[2004]第134號)

26.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征收契稅。(國稅函[2004]1036號)

27、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資者的所有權和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是分離的。股權是壹種分享權,股東作為出資人,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份額,享有企業所有者的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土地和房屋是企業財產,公司獨立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企業產權。因此,股權轉讓變更不會影響企業法人產權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不會導致企業法人資產所有權的轉移,不涉及契稅,不征收契稅,不需要申請減免。(遼地稅函[2005]58號)

28.對依法承擔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清償債務的商業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和《關於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

(冀地稅發[2006]133號)

29、對於轉移所有權的房屋,可以參照房產稅征管中的房屋標準來確定其是否屬於應納契稅的房屋。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若幹業務問題的解釋和規定》(財稅字[1987]3號)中對“房屋”的定義,“房屋是指有屋頂和圍護結構(兩側有墻或柱),能夠遮風擋雨,為人們提供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存放物品的場所。與房屋無關的建築物,如墻壁、煙囪、水塔、變壓器塔、油罐、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遊泳池、玻璃溫室、磚瓦石灰窯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該房產。”此外,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有住房功能的地下建築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65438號+081)也規定,具有上述住房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征收房產稅。在政策執行中,凡征收房產稅的房屋均可作為契稅的征稅對象。(冀地稅發[2007]9號)

30.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屋、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在建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按照轉讓總價款征收契稅。(財稅[2007]162號),與上述第29項不符。從效力的角度,我認為以此條為準。)

31.廉租住房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並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的,免征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財稅[2008]24號)

32.按照現行的契稅政策,對法院判決無效的產權轉讓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書後,退還已繳納的契稅。(國稅函〔2008〕438號)

33.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下調至1%。(財稅[2008]137號);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含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壹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財稅[2010]94號)

34.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屬於同壹投資者的企業之間的土地、房屋所有權無償轉讓的,不征收契稅”。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土地、房屋權屬自由轉讓,屬於同壹投資者內部土地、房屋權屬自由轉讓,可不按上述規定征收契稅。(財稅[2008]142號)

35.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重建安置房並繼續作為重建安置房使用的,免征契稅;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裝修安置房的,可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購買90平方米以上,但符合普通住房改造標準的安置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個人因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和因拆遷重新購買安置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財稅[2010]42號,僅適用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

36、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財稅〔2010〕88號)

37.因災房屋被毀、房屋嚴重危險、房屋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要重建的農民(以下簡稱“重建對象”),退出原舊房基地後在所在縣(市)購房的,首次免征契稅。重建對象享受優惠政策,每戶限購壹套。(公告編號福建省地方稅務局1 2010)

3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第壹條第壹款中“原企業投資者不變”和第四條中“投資者不變”是指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投資者名稱和出資比例不變。凡變更上述兩項內容的,均屬於投資主體變更。(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號2011)

39.原本由個人投資創建的企業隸屬於地方政府,成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審核後,變更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未變更的,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投資者發生變更的,按規定征收契稅。(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號2011)

40.因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的約定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而被政府有關部門收取的違約金,不計入土地出讓成交價格,故不計入契稅計稅依據,不征收契稅。(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號2011)

41.對已繳納契稅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契稅;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已繳納的契稅不予退還。(財稅[2011]32號)

42.(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非法人企業整體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造後的公司承擔原企業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免征契稅。

(二)非法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組成新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立的公司中占股50%以上的,新設立的公司免征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契稅。

(三)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出資組建新公司,且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新公司承擔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4)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和個人承擔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所有權不轉移,不征收契稅。

(五)兩個以上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合並為壹個公司,原投資者仍然存在的,合並後的公司繼承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6)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立為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兩個以上公司,衍生方與新設方繼承原企業土地、房屋的所有權,免征契稅。

(七)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被註銷,買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體職工,並與原企業全體職工簽訂使用年限不低於3年的勞動合同的,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原企業職工30%以上簽訂使用年限不低於3年的勞動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八)企業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破產的,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就破產企業已清償債務的土地、房屋的權屬免征契稅;對繼承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非債權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體職工,並與原企業全體職工簽訂使用年限不低於3年的勞動合同的,對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原企業職工30%以上簽訂使用年限不低於3年的勞動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九)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債轉股後新設立的公司繼承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10)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對國有土地、房屋所有權進行行政調整和轉移的單位,免征契稅。屬於同壹投資者的企業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以及同壹自然人與其全資企業、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11)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者未發生變更的,改制企業繼承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體職工,並與原事業單位全體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低於三年的勞動合同,免征契稅;原事業單位職工30%以上簽訂使用年限不低於3年的勞動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財稅[2012]4號,有效期至2014 12 31)。

43、飲用水工程管理單位為建設飲用水工程而承擔的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財稅[2012]30號)

44.(1)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租人在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時回購原房屋和土地所有權的,免征契稅;

(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征收個人房屋選擇貨幣補償重新購買房屋,且房屋交易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新購房屋免征契稅;

(3)單位和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對被投資公司的持股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房屋、土地權屬不轉移,不征收契稅。

(四)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所有權轉移到個體工商戶名下,或者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所有權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的,免征契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給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征契稅。(財稅[2012]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