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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汽車租賃

殘疾人車禁行後,殘疾人可以參加出租車運營嗎?以下是答案:

1.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重大交通事故記錄;

(四)經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機動車維修、乘客急救基本知識和技能考試合格。

2.出租車是特許服務行業。司機從事為乘客提供服務(包括急救),不僅在本地運營,還將乘客送往其他地方(包括長途)。對於出租車司機來說,除了基本的車輛駕駛資質和駕駛經驗,還有壹套詳細的服務和安全標準。如《出租汽車服務國家標準》第6.5條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為營運中的老、弱、病、殘、孕乘客提供行李服務,協助有需要的乘客順利乘車;第8.3條規定(包括急救),車輛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停車,先幫助乘客下車至安全區域,再進行滅火。新修訂的《蕪湖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對出租汽車駕駛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安部規定,部分殘疾人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屬於個人出行需求。由於殘疾人自身行動不便,從安全和服務角度出發,我們認為殘疾人不能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