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主體是三方,即出租人(買方)、承租人和賣方(供應商)。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購買承租人融資所需的設備,然後供應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
比如融資租賃壹般用於設備租賃。例如,當施工單位(A)需要某種機械,但不願意購買時,可以與租賃公司(B)達成協議,讓租賃公司按照指定的型號和品種在某處(C)購買,然後租賃出去。
擴展數據:
對於直接租賃,只要承租人指定租賃物即可;租金總額基本相當於租賃房產的購買價格;租賃期滿,承租人有權以象征性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壹筆交易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
至於售後回租行為,如果租賃物已經存在或者在合同簽訂時就有規定,只要仍然具備上述三個特征,當然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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