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2.續租時,出租人要求對某些條件進行合理的變更。原承租人不同意,即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可以與他人建立租賃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