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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的國際協調

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是維護世界經濟秩序、完善各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環節。如果各國稅收優惠政策在沒有國際協調的情況下各自為政,實踐證明會造成以下後果:削弱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性;扭曲國際競爭,擾亂經濟秩序;限制國內稅收政策的實施。

1.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主要內容和壹般模式。

(1)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具有全方位的特點,涉及構成稅制要素的主要方面。

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內容可分為三類:壹是稅收協調,二是稅率協調,三是救濟協調。可供國際協調的稅種壹般具有涉外關聯性強、利益直觀、流動性強的特點。如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因為稅率是稅收利益的集中體現,所以各稅種國際協調的實質往往是稅率協調。稅種和稅率的國際協調受國內稅法的制約,稅收減免具有靈活性,可以在國際協調中對各國的稅收利益起到調整和補充的作用。以關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例,進壹步理解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主要內容。

①優惠關稅和稅收政策的國際協調

關稅是世界上最早涉及的稅種,其普遍性遠遠超過其他任何稅種,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典型的。關稅協調政策的核心是優惠關稅協調,即不同國家通過稅收協調,根據不同的國際關系制定不同的優惠關稅待遇,以體現互利原則,促進共同利益的發展。優惠關稅有三種形式:

首先,特定優惠關稅是指定國家的關稅。影響最大的具體優惠關稅是洛美國家間優惠制度,這是歐盟單方面向參加協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發展中國家提供的具體優惠關稅。

第二,普遍優惠制(普惠制)是發達國家對從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進口的產品,特別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給予優惠關稅待遇的制度。

第三,最惠國待遇是指壹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待遇將自動適用於另壹方。

②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

公司所得稅是直接稅的主要形式。在國際稅收領域,公司所得稅的特點代表了其他直接稅的相同功能。對跨國所得和資產征稅壹直是各國影響國際投資的重要工具。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有吸引外國投資的稅收優惠。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壹般包括減稅、免稅、延期納稅、降低稅率、定期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減免、再投資退稅、股息匯款免稅、允許費用扣除、保留投資準備金等。這些優惠措施能否最終達到鼓勵或吸引外資的效果,取決於投資國和東道國能否協調稅收優惠政策,而這種協調的最佳形式就是簽訂雙邊稅收協定。

(2)根據協調程度,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壹般可分為三種模式,即談判模式、趨同模式和壹體化模式。

(1)談判模式:是指在各協調國不改變本國基本稅制的前提下,只對各國的稅收征收方式和稅收優惠進行談判,以達成共識。協商模式的基本特點是不觸及締約國的稅收制度。締約國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保留其財政主權,獨立決定其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如稅種、稅基和稅率,而無需要求每個締約國限制其稅收制度之間的差異。由於談判模式允許各國保留稅收制度的差異,因此很容易被國際社會接受。談判模式的主要形式是國際稅收協定。國際稅收協定可以靈活地用於處理締約方之間貿易關系中涉及的具體稅收問題。比如,在促進不發達國家經濟發展方面,通過締約國之間的稅收協調,在雙方確定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資本輸出國可以確認和保證不發達國家為吸引外資流入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使這部分稅收優惠收入不會被輸出國的稅收制度吸收。

(2)趨同模式:指壹些相同的規則或國際慣例對所有有關國家的約束作用,使其稅收制度具有壹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趨同模式的特征是稅制模式的統壹性和稅收征管的相似性。可以看出,趨同模式的協調程度高於談判模式,因為談判模式不要求消除或減少各國稅收制度的差異,只要求通過協商解決這些差異引起的沖突;趨同模式要求在某些方面消除這些差異,如要求各國在某些稅種、稅率和計稅方法、稅收優惠等方面制定相似的稅收政策。趨同模式的形式可以是國家之間協商,也可以是壹些國際機構有意識的安排。世界貿易組織(WTO)是壹個致力於促進稅收趨同的機構。比如在稅收優惠方面,要求世貿組織各成員國按照規定給予和享受既定形式和程度的稅收優惠。

③壹體化模式:是稅制國際協調的最高形式。該模型的嚴格形式要求所有相關國家的稅制框架完全相同,不存在差異。作為稅收壹體化的過渡形式,不太嚴格的壹體化模式也要求稅制結構中的部分稅種、稅基、稅率、計稅方法和稅收優惠完全相同。

上述三種模式顯然為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奠定了操作基礎。因此,國際協調優惠稅收政策的最有效方式是通過有關國家之間的聯合協議和合作組織。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有三種方式,即國際稅收協定、區域稅收聯盟和世界貿易組織。

國際稅收協定是主權國家為協調稅收關系和處理稅收問題,按照對等原則,通過談判達成的協議或條約。國際稅收協定是國際稅收協調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出發點是協調締約國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減輕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促進國際經濟交流。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方面,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抵免條款使稅收優惠措施真正發揮了鼓勵投資的作用。此外,為防止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獲得稅收協定中締約方向其居民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可以通過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和附加條款的方式進行防範。

區域稅收聯盟是指區域經濟集團的成員相互協調稅收政策,以促進各成員的經濟發展和貿易水平。區域經濟集團按層次可分為五類,即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貨幣聯盟和經濟政治聯盟。所有形式的區域經濟聯盟都涉及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

世界貿易組織作為多邊貿易協調機制,在全球範圍內協調各國的稅收政策。世界貿易組織確定的多邊貿易規則現已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世界貿易組織涉及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壹國在進出口稅收待遇方面平等對待某些外國產品;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壹國之內的稅收優惠待遇由外國納稅人自動平等享有。第二,關於關稅減讓的規定。關貿總協定要求締約方談判關稅減讓。第三,出口產品的稅收優惠。《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規定,國際貿易商品進入他國市場的價格應當免稅。

2.中國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實踐與發展思路。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20年來,外向型經濟突飛猛進,國內外經濟相互滲透已成為客觀現實。在這種情況下,稅收優惠政策從單純考慮國內需求發展到兼顧國際經濟需求。對此我們應該有充分的認識,否則,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良好動機就會與實際結果相沖突,形成經濟國際化進程的障礙。改革開放初期,為了吸引外資和先進技術,中國在涉外稅收制度中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並設立了壹批享有特殊稅收優惠的經濟特區和開發區。實踐證明,這對中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20世紀80年代,隨著國際經濟交流的增加,中國開始與外國政府簽署國際稅收協定,在稅收優惠領域進行合作和協調。然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仍遠遠落後於對外經濟和國際交往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稅收優惠過多且不透明,加大了國際協調的難度。

根據1994新稅制的規定,內外資企業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尤其是外資企業。不僅有中央政策,還有地方政策。事實上,雖然外資企業在中國做生意可以獲得稅收優惠,但如果外國政府不給予稅收優惠,其稅收優惠就沒有實質性的好處。在改革之初,小規模的外資公司可以從不完善的國內政策中獲得壹系列好處,但國際跨國公司在其誘人的稅收優惠政策下,沒有國際協調,不能貿然進入中國。對於國內公司來說,雖然法律文件中的稅收優惠條款不多,但各級政府稅務部門頒布的稅收補充規定很多,不僅給公平的市場競爭造成障礙,而且由於與國際通行的稅收方法存在差異,稅收優惠政策也難以協調。

(2)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形式過於單調,範圍過於狹窄。

在稅收優惠國際協調領域,中國只參與了國際稅收協定。到目前為止,中國已經與30多個國家簽署了雙邊稅收協定,這在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65,438+000多個國家中仍然太低。因此,協調國際交流和參與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滿足和適應經濟國際化的要求。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壹個較好的稅收制度應該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壹是少而精的稅種,壹般包括以下幾類:進口稅、貨物稅、壹般銷售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

第二,稅率不能太高,邊際稅率不能太高;

第三,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要盡量少。根據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接軌的發展趨勢,顯而易見,中國的稅制也應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

世界各國稅收制度的趨同將是發展的必然結果。為實現這壹目標,應加快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化和協調化步伐。首先,在簽署國際稅收協定方面,要增加已簽署協定的國家數量,努力在更大範圍內運行稅收優惠與協調的互動網絡,促進我國經濟運行全面進入國際經濟的軌道;其次,積極並盡快加入國際貿易組織,在關稅優惠方面爭取實質性和永久性的互惠待遇,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穩定發展和國民經濟水平的提高;其次,與周邊國家和亞洲國家(地區)就區域經濟合作的相關問題進行充分協商,爭取成立類似於區域關稅同盟的組織,通過地區和國家間的稅收同盟減少它們之間的稅收利益摩擦,形成普遍的稅制趨同,共同參與國際競爭。

當然,由於各國稅收利益的沖突,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只是壹種戰術性對策,其最終目標必須是各國稅收制度的壹體化。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隨著各國稅收制度的存在而存在,必將隨著全球稅收壹體化的出現而消亡。因此,既要充分認識稅收優惠政策的歷史時效性,又要積極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稅收協調工具,而不是稅收政策目標,充分發揮其在稅制建設中的過渡性作用。這種前瞻性思維的確立,無疑將有助於中國經濟國際化的進程和中國宏觀稅制的構建。

優先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支持和鼓勵發展的企業和項目給予優惠。

企業所得稅優惠可分為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直接優惠是壹種事後的利益輸送,主要針對企業的經營成果進行減免稅。優惠更為簡單和確定,其作用主要體現在政策傾斜和補償企業損失。從長遠來看。直接優惠是降低稅率或減免企業經營成果,容易導致政府稅收減少。

直接優惠方式包括減稅、優惠稅率、再投資退稅等。間接優惠方式以健全的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以稅前優惠為主,主要是通過調整企業的稅基,從而促使納稅人調整生產經營活動,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標。在間接優惠方式中,加速折舊和再投資稅收抵免具有更明顯的優勢,即這兩種優惠方式可以更有效地引導企業的投資或經營活動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標,鼓勵企業從長遠角度進行投資或經營計劃。間接優惠是有前提條件的優惠方式,管理操作復雜。

間接優惠方式主要有稅收抵扣、加速折舊、準備金制度、稅收抵免、盈虧平衡和延期納稅等。

其他的

壹、流轉稅

1.稅改增稅退稅

凡在1993 65438+2月31之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變更而增加稅負的,在核定經營限額內或無經營限額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因稅負增加多繳納的稅款,最長不超過5年。

2.出口貨物免稅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3.投資和進口資本貨物免稅。

4月1996,1日,新批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的所有進口設備和原材料,均按法定稅率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3月31,1996前已合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在規定期限內繼續享受關稅減免和進口環節稅優惠待遇,即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不含2月28日以後追加投資1995)項目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

二。個人所得稅

對在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個人,以及在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應聘工作的外籍個人,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在扣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3200元。

三。企業所得稅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和貴金屬資源開采項目外,實際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林、牧業和位於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按規定享受“兩免三減”優惠待遇後,經國務院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今後十年按應納稅額繼續減征企業所得稅15%至30%。

2.對位於舊城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其中,技術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免征地方所得稅。

3.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對位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對外商投資出口企業,依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後,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3年。

5.再投資的稅收激勵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外商投資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直接再投資興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再投資不滿5年的,退還已退稅款。

利用外資的土地政策

1.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1)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轉讓方式主要有三種:拍賣、競價和協議。

(2)為發展基礎設施、公益事業、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可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三)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項目的,可以租賃方式供應土地。

(4)與鄉鎮集體企業合作進行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開發項目。經批準,中國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通過土地作價入股的方式供應土地。

(5)股份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可由國家以出讓、作價入股或租賃的方式提供。

2.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最長出讓年限為: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地塊土地開發優惠待遇

(1)對外商開發經營壹塊土地,形成“五通壹平”、“七通壹平”建設用地,在開發區舉辦生產性項目,建設能源、交通、港口及配套社會公益事業,給予壹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惠。對於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

(2)外商可在土地開發範圍內,按規劃自行建設和經營電站、供熱站、水廠等生產生活設施,也可交由當地公用事業單位經營。公共設施有富余能力,需要向區外供應或與區外設施連接的,投資者也可與當地公用事業簽訂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營。

4.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土地優惠

(1)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用費,綜合收取開發費和使用費的面積為每年每平方米5至20元,壹次性收取開發費的面積或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3元。對先進技術企業,經批準,可免收場地使用費五年,對地方企業出口產品產值占企業當年產品產值60%以上的企業,可免收場地使用費五年。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基礎設施,只收取增容的實際工程費用。

(二)臺灣省投資者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從經營的第壹年至第十年免征土地使用費。

利用外資關稅政策

1.機器設備和其他材料: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口的下列貨物免征關稅和增值稅:(1996 3月31日前批準)

適用於準企業)合同規定的外方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等物資(

其他材料指建造工廠和安裝加固機器所需的材料);投資總額內用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材料;為了增加資本進口,國內不能保證生產和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和其他物資。

(2)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第(1)條規定的貨物和生產管理設備,免征關稅和增值稅。

(三)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中外合作經營的商業、餐飲、攝影等服務業、維修中心、職工培訓、客貨汽車運輸、遠洋漁業等進口貨物,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2.交通設施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辦公用車、生產用車、永久居民自用汽車及其維修用零部件,照章征稅。非公路用自卸車、搶修車、消防車、道路清掃車等專用機動車仍可免稅進口。國家確定大連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埔港、滿洲裏、深圳皇崗為整車進口口岸。

3.進口材料和出口成品:

(1)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而進口的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元器件、附件、輔助材料和包裝物料,進口時予以保稅,加工產品出口後由海關予以核銷和封關。

(2)合理數量的催化劑、觸媒、研磨劑、燃料等。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而消耗的直接用於加工出口產品的,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三)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殘次品、邊角料轉為內銷時,經海關審核批準,可適當補稅,確無使用價值的廢品可免征補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經經貿部門批準用於進口國內產品加工的料、件,在進口時照章征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規定的商品外,免征出口關稅。利用外資和外匯管理政策

1.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選擇外匯指定銀行和境內外資銀行開立現金賬戶和保管現金。外商投資企業正常業務範圍內的外匯支付和償還境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可從其現金賬戶余額中直接辦理。

2.對不能自求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的優惠待遇中國堅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自求平衡的原則,但當企業外匯不能自求平衡時,允許到外匯調劑中心相互調劑,調劑價格以市場匯率為基礎。

3.允許外國投資者將其人民幣利潤按外匯投資進行再投資。外國投資者從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批準後再投資於可創匯或增加外匯收入的境內企業。外國投資者除享受依法退還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以從接受該項投資的企業新增外匯收入中獲得外匯,以匯出其合法利潤。在審批外國投資者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時,外國投資者應提供原企業董事會的利潤分配決議和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證明。

4.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當外匯有剩余、人民幣資金短缺時,可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貸款前,企業應先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報外匯資金來源和數額,經批準後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外匯擔保的人民幣貸款可用於流動資金、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外匯和人民幣貸款的無息抵押。

其他優惠政策

1.優先考慮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氣、交通和通訊設施,並按本市國有企業標準收費。

2.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國際慣例管理企業,享有充分的生產經營和用人自主權。

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合同約定的房地產開發建設用房,免收土地使用費。

(2)在荒山荒地、荒灘和市政基礎設施不完善的地區開工建設後,利用房地產自行組織生產或經營的,免征土地使用費20年。

(三)以營利為目的開發建設教育、醫療等社會公益項目的,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並報市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對主要持有產品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項目的開發企業,其開發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給予優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按生產性項目,可申請減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