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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政府3部門聯合發布!加強預售資金監管

滬建發[2021]60號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3部門。

關於進壹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

各區(縣)建設局、人民銀行縣支行、縣銀監集團、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進壹步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保障資金安全,防範和化解房地產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湖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等要求,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嚴禁在監管賬戶外收取貨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預購房款(定金、首付款、全款、分期付款後續資金)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存入其他賬戶。嚴禁在網簽系統外賣房集資。如出現上述行為,住建部門將暫停銷售,責令整改。

二、明確預售資金監管額度審批標準。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時,項目預算庫存(空白)成本低於4500元/平方米的,按4500元/平方米計算。預售資金監管金額不低於監管項目工程預算總清單的130%。

三、嚴禁提前和超額支付監管資金。開發企業和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施工合同申報支付工程款,監理單位要嚴格審查簽證,監理銀行要根據項目形象進度和各階段資金使用計劃,嚴格審核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使用申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款申報中隱瞞、捏造事實或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套取或協助開發企業套取預售監管資金的,由當地住建部門按規定處理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監管銀行發現工程款支付與資金使用計劃不符的,應當暫停支付,並及時向當地住建部門報告。當地住建部門將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監管銀行收到整改到位通知後支付工程款,不得擅自支付。

第四,嚴格控制非項目支出。非工程費用按累計金額的20%支付,最高不超過監理項目工程預算清單總額的20%。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累計金額大於監管金額時,監管賬戶應當保留剩余工程款。

第五,加強實時數據享受。監管銀行網絡系統應當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進行數據對接,保證監管信息的實時傳輸,並根據監管部門的監管需求提供相應的金融數據服務。

第六,強化各方監管責任。各區縣建設局要加強對開發企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行業管理,督促開發企業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人民銀行縣支行和市銀保監分局縣監管組應加強對監管銀行預售資金監管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監管銀行按規定審核預售資金的使用情況。開發企業、監管銀行和參與資金建設的單位在監管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處理。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湖州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湖州監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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