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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可以做經營租金的保理業務嗎?

租賃合同屬於合同法中的名篇合同,《合同法》整個13章都是關於租賃合同的專章。從法律上看,租賃合同不同於買賣合同,出賣人的交付義務是壹種即時義務;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是壹種持續義務,即在整個租賃合同期間內持續地將租賃物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並持續地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租賃用途。同時,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人對租賃物也負有持續的維護義務。從這個角度來看,租賃合同項下的未到期租金幾乎不能視為確定的應收賬款,因為壹旦出租人不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項下的義務,承租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行使抗辯權,合法拒絕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