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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的終止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滿足,租賃合同可以終止;壹種是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解除租賃合同。法律規定,下列情形可以終止: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因承租人以外的原因無法使用租賃物的,如租賃物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租賃物有爭議,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等;

5.因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6.對於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7.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使租賃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壹條因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質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