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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對夫妻雙方有效嗎?

法律分析:有效,只要夫妻壹方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壹條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

第七百五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壹)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不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2)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且無法修復或確定重置的;

(3)因賣方原因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第七百五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的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和租賃物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的損失;但因出租人原因導致買賣合同解除、確認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買賣合同終止、確認無效或解除時,出租人的損失已得到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