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房屋漏水造成的損失由誰負責,視情況而定:
(1)如果漏水是租客造成的,業主可以要求租客承擔侵權責任;
(2)因業主裝修或其他業主原因造成漏水,由業主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9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三章
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二、房屋租賃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1.註意合同簽訂日期、租金到期時間、支付租金的方式和支付租金的日期;
2.房東提前解約應該如何補償?
3.要明確租賃房屋的位置、房數、面積、質量、租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