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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

1.受托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接受委托的壹方是受托人,受托人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於類似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租賃合同中的受托方是承租人,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關系,在租賃過程中僅處於中介服務人的地位。2.受托方的委托內容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容是處理委托事務。但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委托的內容僅限於為委托人報告簽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與第三方簽約。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有權在委托權限範圍內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誌,對處理委托事務享有壹定的獨立決策權。但是,在租賃活動過程中,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締約活動。即使在介紹客戶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出租人也只能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的本意,不能增刪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4.合同的賠償就不壹樣了。委托合同根據雙方約定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但委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支付的合理費用,由委托人承擔。而且,對於有償委托合同,即使受托人尚未完全處理委托事務,也有權要求委托人對其處理的委托事務支付相應的報酬。租賃合同則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租賃合同應為有償合同。但是,承租人的租賃活動只有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成立時才有意義。承租人的租賃行為未取得成功結果的,承租人不能取得約定或者約定的報酬。同時,除非雙方事先約定,承租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擔其在租賃活動中支付的必要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