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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和被承租人的區別

承租人和被承租人的區別:

第壹,定義不同。出租人是指在租賃關系中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和受益的人。承租人是指在本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物使用權,並需要根據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壹方。比如租客租房,經營者租店面等。

第二,權利不同。出租人有權檢查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情況,這也是為了保證出租人的財產安全。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物從事違法活動的,可以向社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但是,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可以充分利用租賃物,不破壞租賃物,不改變租賃物的原貌和結構,不從事違法活動。承租人有權出租房屋,在沒有合同和條約的前提下,承租人有權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又稱承租方,是指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租金的壹方。

承租人聲明承租人具備同等條件的,出租人有租賃義務,即優先承租人可以根據壹方當事人的意思,無需債務人(出租人)的承諾,形成與原協議租賃內容相同的合同。

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他應該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房屋進行全面的支配。但是,在優先租賃權存在的情況下,所有權人的權力行使受到沒有所有權人的承租人的限制。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理論上,民法上壹般認為,根據房屋優先購買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為法定優先購買權和故意優先購買權兩大類。

前者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只有特定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人才能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後者是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通過合同等法律行為設定的優先購買權。有鑒於此,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顯然是壹種法定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