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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租賃過程中如何劃分事故單位的批復(勞辦發[1997]62號)

二、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獨立法人,而是屬於單獨核算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時,出租方或發包方應認定為事故單位。

3.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獨立法人或者持證個體工商戶,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出租人或者承包單位完全脫離的,發生傷亡事故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事故單位,否則以出租人或者承包單位為事故單位。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單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