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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防治水汙染,改善水環境,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運營。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雨水、建築降水和汙水經凈化處理後,水質達到國家再生水水質標準,並在壹定範圍內可以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再生水廠、輸水管道、加壓泵站等附屬設施和自建再生水回用設施。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淇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業、衛生、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推進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等設施的投資建設,保障再生水利用。

政府投資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納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計劃。

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形式參與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推廣再生水利用。對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和管理的宣傳,普及再生水知識。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用水需求,編制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淇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淇縣再生水專項規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淇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八條建設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設施和再生水輸配設施,應當與出廠管網相匹配。再生水管網建設應與市政道路建設同步實施。第九條下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在再生水管網覆蓋範圍內,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不在再生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鼓勵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

(壹)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公寓和綜合服務建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中小學校、高等院校、辦公樓和文化體育設施;

前款所列建築物已經投入使用的,應當逐步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鼓勵在經濟技術條件適宜的居住區和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建設區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第十條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其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第十壹條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再生水利用設施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再生水設施周圍的施工作業可能影響再生水設施安全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通知經營單位,制定再生水設施保護方案。第十三條再生水應當納入水資源統壹配置。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用水指標要求,確定本市重點行業的再生水利用指標。有條件利用再生水的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再生水量納入其用水計劃和水量分配指標。無正當理由不使用再生水的,應當核減其相應的用水指標。第十四條在再生水供水區域,下列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壹)發電、冷卻、洗滌、集中供熱等工業用水;

(二)景觀用水、河道供水、林草培育、城市綠化、濕地等生態環境用水;

(三)道路噴灑、車輛清洗、建築施工、廁所沖洗等市政用水;

(四)其他適合再生水利用的。第十五條再生水經營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再生水供水合同,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戶供水的,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用戶。如果需要緊急維修,可以先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應急搶修。第十六條禁止將再生水供水系統與自來水供水系統連接。

中水利用設施的管道、水箱等設備的外觀顏色和標識應當統壹。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取水口和出水口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並標明“非飲用水”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