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法律地位來說,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服務過程中無權管理和約束業主。
2.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小區管理和美觀的需要,對業主封閉陽臺的外觀和大小進行約定,但物業管理公司無權要求業主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費用進行統壹裝修。
3.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臨時管理協議對業主沒有約束力。如果業主被告知協議內容,業主在明知的情況下做出承諾,就會遵守。
如果業主是合法行使裝修房屋的權利,且不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那麽物業公司阻撓或幹涉就是侵權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