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憲法第39條,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所以房東未經同意進入房間,侵犯了租客的權益。房客可以拒絕讓他進來,並要求道歉。
為保障租客權益,建議租客收集以下證據材料:租賃合同、入室視頻等。
擴展數據
在國外刑事立法中,壹些國家的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危害公共利益罪,如德國刑法和現行日本刑法。大多數國家將入室盜竊罪定義為針對個人的犯罪。然而,國內外刑法理論壹般認為是針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將侵占罪納入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我們不難得出結論,本罪侵犯的類似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但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壹直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居住和平權,其中居住和平權最多。筆者認為安寧權和居住權都是從財產權延伸出來的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兩者並不沖突,就是壹個大圈和壹個小圈。
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在住宅和個人生活中享有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支配權、個人生活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壹種,是指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保護的公民相應的人身權和民主權依附於房屋的財產權。如何在小區產權不延伸的情況下非法“入侵”?那麽相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呢?如果皮膚不存在,頭發怎麽附著?鑒於此,筆者傾向於圈定大宅的和平權。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居住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本質是私人生活的自由與安寧,因為住房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世界,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等權利和自由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