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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糾紛起訴律師費

房地產律師的收費標準壹般在幾千元左右,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如果不動產標的物較大,可以按照壹定比例收取費用。在具體案件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合法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1.房地產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什麽?

(1)初審階段

爭議對象的計算比例(計算基數)

爭議標的不足65438萬元的部分,1.7%,但不低於5000元。

2.6%的爭議對象大於65438+萬元但小於1萬元。

3 5%爭議標的大於654.38+0萬元但小於500萬元。

4.爭議對象500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下的3%。

5 1%爭議對象大於10萬元但小於5000萬元。

6 0.5%的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

(二)二審階段

1不代表壹審而僅代表二審的,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2.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費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二審後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3)再審(上訴)階段

1代表不代表壹、二審的再審(上訴)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2 .已代理壹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或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4)仲裁案件:65438+壹審民商事案件收費標準的0.5倍。

(5)案件執行:按民商事案件壹審標準收費,代理過訴訟或仲裁案件的,按上述標準減半收費。

2.有哪些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房產糾紛?

(1)凡因買賣、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含勘察、設計、施工)和共建、代理、中介、使用、轉讓、確認產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由產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單位內部因公房使用權分配發生的糾紛,本單位職工對住房分配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抵押權人(或其他應遷出原舊房的居住親屬占用舊房)得到新房,不合理占用舊房,受侵害人(包括單位和法定抵押權人)可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單位向職工分配住房使用權並有住房分配合同的,職工因自身原因離職、辭職,或者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可以根據合同要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因行政分配等原因引起的單位之間的房屋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房屋使用權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現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指定租金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壹般會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五)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違章建築的鑒定和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而引發的鄰裏糾紛,均可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6)因有關部門審批建築許可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而發生的糾紛,壹般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解決。

(七)涉及私房政策執行的案件,如私房社會改造問題、建國初期有關部門管理的房地產問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私房政策執行問題等。,原告應向當地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如果有關部門先落實房產,再按私房政策予以撤銷,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房地產糾紛的具體律師費標準以雙方達成的共識為準。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如果對相關費用的收取有異議,也可以咨詢其他律師事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