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意味著,根據新規的規定,新規實施後,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不再視為不動產買賣。
但對照《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轉讓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租賃。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業務
因此,基於上述規定,房地產公司出售地下車位永久使用權(無產權)應開具租賃業發票,並按租賃業繳納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