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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樓盤小車位怎麽開發票?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條例規定的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服務的,不在此列。”

這意味著,根據新規的規定,新規實施後,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不再視為不動產買賣。

但對照《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轉讓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租賃。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業務

因此,基於上述規定,房地產公司出售地下車位永久使用權(無產權)應開具租賃業發票,並按租賃業繳納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