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1.租賃合同期滿,雙方應繼續簽訂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滿後,出租人與承租人就租金租賃問題重新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不變更租金等條件。然後,新簽訂的租賃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租賃合同到期,雙方都不願意再簽合同。壹般租賃期滿,出租人會覺得租金有點低,要求漲租金,或者出租人覺得自己住房面積有點窄,不再出租租金,承租人因為工作地點變動,不願意漲租金或者拒絕繼續出租。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3.租賃合同到期,壹方願意繼續,另壹方不同意。出租人不願意繼續將房屋出租給現承租人。比如他覺得房租有點低,想漲房租,但是承租人不願意漲房子,希望按原價繼續租。
標準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租賃期限和租金協議。
2.房屋維修協議。
3.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4.違約責任的約定。
5.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的約定。
6、房屋的基本情況。
7.甲方對該房屋產權的承諾。
8.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綜上所述,這是邊肖對於續租時是否再簽合同的回答。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