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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壹定要在經營範圍內嗎?

法律解析:房屋轉租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而是將租賃物轉租給另壹承租人。房屋轉租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需要謹慎處理。下面這篇文章為妳分析壹下需要註意的事項:

(1)承租人不得轉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三類房屋,即“承租人拖欠租金”、“承租人擅自建房”和“預租商品房”,是不允許轉租的。

(2)房屋轉租須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原合同已約定可以轉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後,方可將房屋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不征得出租人同意,但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書面告知出租人,否則出租人也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3)原租賃合同變更對轉租房屋的影響: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相應變更;租賃合同終止的,轉租合同相應終止。轉租期間,除房東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外,原承租人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如按時支付租金。

如果承租人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租住房屋,無法提前退房,大多數情況下會選擇將房屋轉租給他人。但此時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轉租,法律規定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到底房子轉租需要什麽條件?上面的文章已經解釋過了。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律師365張家口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