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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勞務派遣?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是否約定哪壹方必須支付被派遣員工的工資?

1.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務派遣、勞務租賃,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被派遣勞動者向派遣企業(實際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務支付事實發生在被派遣勞動者與被派遣企業(實際用人單位)之間。

二、正常流程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和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公司和工廠是合作關系。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由工廠交給勞務派遣公司,再由勞務派遣公司如實發放給員工。勞務派遣公司只是代發工資,工資福利標準由工廠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制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期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實施。《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但很多用人單位在各種工種、各種時長的崗位上開展勞務派遣,甚至在主營業務崗位上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隨著1995勞動法的實施,中國取消了“正式工”和“臨時工”的雙重雇傭制度。

勞務派遣的濫用導致了新的二元用工制度。《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出現了新的“正式員工”和“派遣工”雙重用工制度。在用人單位,派遣工承擔壹線工作,為企業發展做出最直接的貢獻,卻成為‘二等’員工群體。

現在出現了壹個奇怪的現象‘反向調度’。《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部分用人單位要求正式合同工與勞務公司簽訂派遣合同成為勞務派遣工後再送回原工作崗位。勞務派遣成為壹些用人單位逃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壹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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