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壹、取消原因:
1,適應“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改革要求。
個人認為,取消代理資格主要是從簡政放權的角度考慮,同時可以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後監管。近年來取消的代理機構相關資質如下:
2010:“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被列為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013:取消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批和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2014:取消了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行政許可事項。
有兩個項目暫時保留,但很快就會取消:
(1)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
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
2.打擊資質借貸,維護市場秩序。
不得不說,招投標市場上還是有三家機構(無場地、無人員、無資金)在搞,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掛羊頭賣狗肉”。如果這次取消代理資格,這些空殼機構就沒有了從資質證書中獲利的空間,有利於維護招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
3.符合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
目前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水平參差不齊,大部分處於復制粘貼階段。招標文件大同小異,有的評分標準甚至是“評委自由裁量”,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使得招標流於形式,無法做到最好最好。
4.有助於招標代理市場個人執業制度的建立。
現行招標管理制度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多於對具體從業人員的約束,招標代理機構成為代理人從事違法活動的擋風墻。如果取消招標代理資格,相當於推倒了這堵墻,有利於采購代理人個人責任的落實。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