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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房產所有人不能全部到場,壹定要讓不在場的壹方出具同意賣房的書面聲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 * *與* * *部分人對* * *財產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在* * *與* *關系存續期間,如果部分* * *人擅自處分* * *的財產,壹般認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其他* * *所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 * *所有的房地產。”

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房屋屬於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於動產,根據第三人是否善意來確定合同效力沒有法律和理論依據。

家族代理制度不適用於房地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壹)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任何壹方都有權作出決定。”

這是我國對家庭代理制度的規定,但這壹規定將家庭代理限制在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內,涉及到夫妻壹方出售房屋,屬於不動產交易中的重大財產事項。不屬於“日常生活需要”,不適用於家庭代理,需要雙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