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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公共汽車租賃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公共汽車租賃行為,保護公共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將12座及以下公共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並在約定時間內收取租賃費用的經營活動。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共汽車出租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汽車租賃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公共汽車租賃行業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公共汽車租賃行業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發展公共汽車租賃業應當遵循規範管理、低碳環保、安全運營的原則。

鼓勵公共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經營,開展同城、異地合作。第六條鼓勵客車租賃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行業服務公約、行業服務標準等行業自律制度,提供行業租賃信息,開展行業培訓,調解客車租賃糾紛,維護公開、公平、有序的客車租賃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七條從事公共汽車租賃經營的,經營者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區或者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企業營業執照;

(二)章程和相關管理制度;

(三)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四)營業、辦公場所的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

(五)企業專職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聘用合同。

前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第八條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公共汽車租賃經營者出具備案證明;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公共汽車租賃經營者需要補充的相關材料。

區、縣級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備案證明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公共汽車租賃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和辦公場所等相關信息告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享受公共汽車租賃經營者工商登記信息和企業備案。第十條公共汽車租賃經營者用於租賃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駕駛證,且機動車所有人和經營者的姓名壹致;

(二)符合本市實施的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並符合國家對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要求;

(三)按照規定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其他法定保險。

公共汽車租賃經營者租賃車輛從事租賃業務前,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領取租賃車輛備案卡。

公共汽車租賃經營者減少租賃車輛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註銷手續,交回租賃車輛備案卡。第十壹條公共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排查整改、車輛技術安全管理等制度;

(三)按照應急預案編制的相關技術規範,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所在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每年至少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四)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組織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繼續教育;

(五)按照車輛維修說明書的要求,做好車輛維護和定期檢查,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狀態。第十二條公共汽車租賃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公示租賃車輛的車牌號、型號、保險購買情況,以及租車流程、用戶信息、服務承諾、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

(二)執行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張貼價目表或懸掛價簽,明示各種車型相應的收費標準;

(三)按照租賃合同提供租賃車輛,保證租賃車輛車況合格,車輛外觀和內飾完好,車輛證件和保險憑證齊全有效;

(四)建立車輛檔案,壹車壹檔,及時歸檔車輛的技術資料、維修記錄、交通事故檔案、技術檢驗記錄、租賃臺賬、租賃合同和業務記錄;

(五)建立健全救援服務體系,對租賃期間發生故障或事故的車輛及時提供救援服務;

(六)建立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管理制度,確保機動車符合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