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自產或者委托銷售的貨物,視同銷售”。因此,如果企業將自己的機器設備用於出租,應視為銷售,繳納增值稅。對於視同銷售的確定,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2.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征收營業稅。
3、賬務處理。第壹步,在決定出租時,將產成品轉換為固定資產(視同銷售,價值在銷售價)。租賃後,還將涉及以下條目:
1)出租機器設備。
借: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
貸款:固定資產-不需要使用固定資產
2)收取租金
借方: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出租
3)租賃的機器設備應按月計提折舊。
借:其他業務費用-固定資產租金
貸項:累計折舊
4)租賃期滿,收回機器設備。
借:固定資產-不需要使用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租出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