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取得與申請項目相壹致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
(三)廣告的位置和形式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和廣告管理部門對戶外廣告規劃的要求。
(四)戶外廣告媒體壹般不得發布各類非廣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證》需提供的文件: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廣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廣告合同(原件)。
(四)廣告場地使用協議(原件)。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6)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註冊程序和相關要求
(壹)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應當在廣告發布30日前向廣告發布地工商所提出,證明文件齊全後予以受理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登記費。
(二)經審查批準的戶外廣告,必須按照登記的位置、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發布,不得擅自變更。註冊批準文號應當與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3)戶外廣告登記後三個月內未發布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已經登記的,需要延長廣告時間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25號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導演王忠甫
2006年5月22日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發布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包括為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以及為自我宣傳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登記前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先履行相關批準手續。
第四條戶外廣告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對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發布下列廣告,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並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
(壹)以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發布的廣告;
(二)在車輛、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設置在地下鐵路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航站樓內外的廣告;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在本單位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內設置並宣傳本單位名稱、標誌、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的自行設計的戶外廣告,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除非當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第六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已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壹致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宣傳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範圍;
(三)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有權使用相應的戶外廣告媒體;
(四)廣告的位置和形式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規劃的要求;
(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
(六)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當事人已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戶外廣告登記項目包括:
(壹)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的名稱;
(二)戶外廣告的位置和具體位置;
(三)戶外廣告發布的期限;
(四)戶外廣告的形式、數量和規格;
(五)戶外廣告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戶外廣告發布期限不得超過申請人合法使用戶外廣告媒體的時間。
第八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查驗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確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申請登記條件後,向戶外廣告發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利用車輛等移動載體發布戶外廣告的登記申請,應當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查義務後,向車輛等移動載體使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