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權是土地承租人在壹定期限內按期向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他項權利。土地租賃權是指通過合同從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權人處取得的土地占有權、狹義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與土地使用權相比,少了壹項處分權。主要包括土地轉租、農村土地轉包和城市土地租賃。
土地租賃權可分為有期限土地租賃權和無期限土地租賃權。而在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土地可以無限期出租,只是規定了土地可以有期限的出租。在農村,土地轉包實際上是壹種有期限的土地租賃。出租方是土地承包方,也就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人。他不僅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還履行自己與集體的合同。
需要註意的是,未經村民集體同意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無效。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缺少某些有效要件而當然無效。合同的無效取決於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度和評價,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幹預。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與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完全不同。
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如下: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七)主要不合格合同;含有違法內容的合同;無效代理人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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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