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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中小型水電站安全管理法規和制度。

壹、水庫大壩管理範圍本規定適用於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總庫容65438+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本規定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和與之相配套的泄洪、輸水、過船及其他建築物。水電站大壩應按國家和節電監管部門關於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其中,以發電為主的大中型水電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或總庫容1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大壩,按照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小型水電站(裝機容量小於5萬千瓦或總庫容小於10萬立方米)適用本條例。各類水電站的註冊登記、安全鑒定等資料應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總庫容65438+萬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壩可參照執行。水庫大壩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二、水庫大壩管理責任水庫大壩應本著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按隸屬關系建立和落實以法人責任、主管部門責任、監督管理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責任制。水庫大壩的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工程安全運行責任制,確保所有主要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其負責人作為法人對水庫大壩的安全負責。各級水利、經貿(電力)、建設、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是所轄水庫大壩的主管部門,對所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並承擔主管部門的責任。鄉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區劃,對轄區內的水庫大壩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政府負責人承擔行政領導責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對全省水庫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並承擔監督管理責任。三。水庫大壩的監督管理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制度。省級大壩管理部門監管直屬大型水庫,設區市大壩管理部門監管中型及直屬水庫,縣(市、區)大壩管理部門監管小型水庫。對於壹些功能重要、位置重要、影響較大的特殊水庫,可以單獨確定。省、市、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全省水庫大壩分類情況通報同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督促下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所轄水庫大壩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壹)組織實施水庫大壩登記,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二)組織實施水庫大壩安全鑒定,開展定期安全檢查和質量評估;(三)組織實施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及時排除各類險情;(四)組織實施水庫汛期管理,確保水庫大壩安全。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在監督和組織實施上述活動時,應當接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並及時向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實施情況。四。水庫大壩的登記全省所有的水庫大壩都必須登記。水庫大壩按照分級負責、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匯總的方法進行登記。具體登記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庫大壩登記辦法》和以下程序進行: (壹)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水庫大壩登記表,向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二)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對水庫大壩管理單位登記的項目進行逐項審查。對審核不合格的,責成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改正;經審查合格後,建立同行業技術檔案,報縣級設區市,最後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並建立全省統壹的水庫大壩數據庫。水庫大壩管理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上述程序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水庫大壩登記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定。年度註冊於當年6月65438+2月31日結束,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省級數據庫更新。五、水庫大壩安全鑒定按照定期鑒定與應急鑒定相結合的方法,實行安全鑒定制度。定期鑒定按以下時限進行:大中型水庫大壩每6年進行壹次;小型水庫大壩每五年進行壹次;水庫大壩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後五年內進行。應急評估應按以下要求進行:遇有特大洪水、強烈地震、重大事故或水庫大壩運行出現異常現象時,應及時組織專項應急安全評估。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批三個基本程序。具體安全鑒定工作按照水利部頒發的《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和以下程序進行:(1)大壩安全鑒定: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二)大壩安全鑒定的技術審查由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組織;(3)大壩安全鑒定意見的審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權限組織安全鑒定意見的審批:壩高50米以上的大型水庫和中型水庫,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影響縣城安全的其他中型水庫和壩高30米以上的相對重要的小型水庫的組織審查;縣(市、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其他小型水庫大壩的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後,應當及時出具審批意見。經審核確認水庫大壩存在隱患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六、水庫大壩除險加固水庫大壩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安排除險加固水庫大壩。大壩加固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制定大壩加固方案並組織實施。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庫大壩的危險程度和壹旦垮壩將造成的影響程度,優先建設與防洪安全密切相關的水庫大壩加固工程。(二)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除險加固方案組織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納入國家投資計劃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進行管理。(3)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上報工程加固年度進度和竣工資料,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報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四)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接到除險加固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後,應將竣工驗收資料報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匯總。(5)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整理匯總本行業年度大壩加固進度和竣工驗收資料,於次年6月65438+10月31前上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此基礎上對新壹年度水庫大壩防洪安全進行評估。對已確定為病險水庫但未及時加固的大壩,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水庫管理單位發出通知,要求病險水庫大壩管理單位采取降低水位甚至放空庫容等應急措施,確保汛期安全,各級主管部門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同時,水庫主管部門要督促盡快維修整改。七。水庫大壩汛期管理鄉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其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有關制度,確保水庫大壩汛期安全: (壹)實行防汛責任人制度。對每座水庫大壩,都要確定防汛行政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和防汛防禦安全管理責任人。其中:大、中、小型水庫大壩防汛行政責任人壹般分別由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由主管單位領導擔任;水庫大壩防洪防禦安全管理的負責人應當是管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確保所有水庫大壩在汛期,特別是在臺風、暴雨和山洪暴發期間有人值守。(二)實行汛期安全檢查制度。每年汛期前,防汛責任人應當組織對所轄水庫大壩進行安全檢查,並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汛期安全檢查情況進行核查和抽查。(三)實行汛期運行計劃制度。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制定汛期運行計劃,經同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四)應急預案制度落實情況。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防洪、搶險和防止超標準洪水的應急預案,經同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查,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後實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各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執行汛期調度計劃和防洪預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八。補充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我省過去有關水庫大壩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