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壹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送達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明具體系統的,數據電文第壹次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6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