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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住宅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住宅房屋租賃管理,保障住宅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居住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房屋租賃,是指產權人將其住宅房屋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市、縣級市、區綜治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組織、協調、督促各相關部門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相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方案。評估各部門出租屋管理發展情況。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住宅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壹)公安部門負責出租住宅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戶籍、群租和治安管理;

(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規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照經營的監督管理;

(四)稅務管理部門負責住宅房屋出租的稅收征收管理;

(五)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居民住宅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規劃土地主管部門負責改變規劃用途和土地用途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出租屋的安全監督管理。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受房產、公安、稅務、計劃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市、縣級市或者區的,負責住宅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暫住登記、稅收征收、計劃生育管理、住宅房屋租賃信息統計和住宅房屋租賃行為日常檢查等工作。第七條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住宅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

(二)用於生活、生產和經營的車庫;

(三)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非住宅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的;

(四)違法建築出租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第八條出租人住宅的商業部分用於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並經環保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不得出租給未成年人和無身份證明的人;

(二)用於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生活設施並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租賃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2平方米;

(三)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具有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四)定期檢查出租房屋的安全,及時發現和消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戶籍承租人提交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承租人懷孕生育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計生部門舉報,發現違法的,人口計生部門將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六)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七)依法繳納相應的房屋租賃稅費。

出租人因故無法進行日常管理的,應當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並書面報告住宅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機構。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非本地戶籍的外來人員應當辦理暫住登記;

(2)年滿18 ~ 49周歲的非本地戶籍人員,辦理或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接受主管人口計生部門的管理和服務;

(三)轉租租賃房屋或增加常住人數,應當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

(四)應當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使用,發現租賃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租賃房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

(七)不得妨礙相鄰業主的日常生活,破壞住宅區環境。第十壹條住宅房屋租賃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