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部門負責出租住宅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戶籍、群租和治安管理;
(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規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照經營的監督管理;
(四)稅務管理部門負責住宅房屋出租的稅收征收管理;
(五)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居民住宅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規劃土地主管部門負責改變規劃用途和土地用途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出租屋的安全監督管理。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受房產、公安、稅務、計劃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市、縣級市或者區的,負責住宅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暫住登記、稅收征收、計劃生育管理、住宅房屋租賃信息統計和住宅房屋租賃行為日常檢查等工作。第七條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住宅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
(二)用於生活、生產和經營的車庫;
(三)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非住宅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的;
(四)違法建築出租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第八條出租人住宅的商業部分用於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並經環保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不得出租給未成年人和無身份證明的人;
(二)用於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生活設施並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租賃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2平方米;
(三)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具有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四)定期檢查出租房屋的安全,及時發現和消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戶籍承租人提交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承租人懷孕生育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計生部門舉報,發現違法的,人口計生部門將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六)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七)依法繳納相應的房屋租賃稅費。
出租人因故無法進行日常管理的,應當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並書面報告住宅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機構。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非本地戶籍的外來人員應當辦理暫住登記;
(2)年滿18 ~ 49周歲的非本地戶籍人員,辦理或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接受主管人口計生部門的管理和服務;
(三)轉租租賃房屋或增加常住人數,應當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
(四)應當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使用,發現租賃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租賃房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
(七)不得妨礙相鄰業主的日常生活,破壞住宅區環境。第十壹條住宅房屋租賃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