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慈善捐贈稅前扣除如何操作

慈善捐贈稅前扣除如何操作

慈善捐贈稅前扣除分析:

壹.壹般規定

壹般來說,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的年利潤12%計算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企業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利潤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

由此看來,納稅人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和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的捐贈住房,允許在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利潤總額的12%以內扣除。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組織:

1.依法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3.所有資產及其增值歸法人所有;

4.收入和經營結余主要用於符合法人設立目的的企業;

5.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屬於任何個人或者營利性組織;

6.不從事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8.捐贈人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分配;

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外,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經民政部批準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提出申請;經省級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基金會,可分別向省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特殊政策

特殊政策是指根據稅法規定可以全額扣除的特定公益性捐贈。經過筆者仔細梳理,2014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可以全額抵扣的公益捐贈支出,無非是以下幾個方面。

1,可以全額抵扣的延續保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實施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9〕202號)的有關規定,企業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進行捐贈。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二十九屆奧運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號)企業進行的其他捐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和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計算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後的年利潤為65,438+02%。由此看來,目前稅收政策已經延伸到特定事項的捐贈支出,如納稅人對汶川災區的捐贈、對北京奧運會的捐贈、對上海世博會的捐贈等。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據實全額扣除。向玉樹災區捐款、向舟曲災區捐款等其他稅收政策執行至2012 12 31。

2.可以全額抵扣的最新政策。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8號)文件規定,2013年4月20日至2015、12、31日,

由此看來,目前可以全額抵扣的公益捐贈包括:對汶川災區的捐贈、對北京奧運會的捐贈、對上海世博會的捐贈和對蘆山災區的捐贈。其他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其他條款

最後,值得壹提的是,根據《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企業應提供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並加蓋受贈人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受贈人印章的“非稅收入壹般”。因此,納稅人對外捐贈時,應按規定索要捐贈票據收據或非稅收入繳款書。

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對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處理,即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位於名單內的,企業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內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在名單上,或者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費用不在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所以納稅人在對外捐贈時,壹定要要求受贈人提供相關文件,看對方是否在清單範圍內。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也明確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捐贈資產的價值,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認:

1.接受捐贈的貨幣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2.捐贈的非貨幣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算。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捐贈時,捐贈人應當提供表明捐贈非貨幣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不得向其出具公益性捐贈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