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以貨幣安置方式支付補償的,在簽訂貨幣安置協議後,在房屋拆遷前支付補償;以房屋置換(安置房補償)方式補償的,簽訂房屋安置協議後,在房屋搬遷前壹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1-2年期滿未交付安置房的,按照約定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房屋租賃的,拆遷合同中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房屋的用途;租賃期限;租賃期內的租金交付;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因拆遷提前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