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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對電動自行車的政策

法律解析:根據《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買車輛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現場交驗車輛: (壹)機動車所有人合法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源的其他證明;(三)車輛出廠合格證。

法律依據:《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買車輛之日起30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並持下列材料當場交驗車輛: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源的其他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納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核發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不予註冊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可以為依法取得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安裝防盜芯片。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壹監制,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後仍需使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延期,期限為2年。每輛電動自行車可以申請延期兩次。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