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用地。農用地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商業服務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用地和公共服務用地、特種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水利設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草地、鹽堿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灘塗等。
辦理土地使用證的程序如下:
1.提交土地登記申請;
2.準備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3、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材料(政府);
4.初始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
5、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6.申請人提交上述資料後,國土資源所將派員進行地籍權屬調查。符合條件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