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折舊的固定資產:
(1)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上壹年度已評估並單獨備案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經營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和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
例外情況
壹是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在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情況下,暫按估計價值入賬,並計提折舊。在辦理完竣工決算手續後,將按實際成本調整原暫定評估值,無需調整原計提折舊額。本期計提的折舊作為本期成本費用處理。
二、在更新改造過程中的固定資產,其賬面價值應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改造工程轉化為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後,按照新確定的折舊方法和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計提折舊。
三、因大修理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折舊金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第六十七條采用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允許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
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允許扣除購買商譽的支出。
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支付的相關稅費和直接歸屬於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目的的其他費用為計稅依據;
(2)自建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費用為計稅依據;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
(四)同類固定資產的全部重置價值為計稅依據;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依據;
(6)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費用外,改建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增加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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