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2、審查租賃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所禁止;
3、審查其是否已登記備案;
4、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