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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濱海新區最新落戶政策

天津濱海新區落戶政策如下:

1.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戶口遷移:

(1)與濱海新區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業人員,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二)與天津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三)與濱海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約的引進人才,到人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2.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天津市居住證:

(1)在濱海新區居住滿半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穩定就業、連續就讀、居住證滿半年。

(2)居住在自有房屋或單位(學校)宿舍的。

(3)租房或住單位(學校)宿舍的,應與房屋所有人或負責人在同壹地址居住滿半年。

3.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天津戶籍:

(1)符合天津市條件,年齡在40周歲以下,取得博士學位或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才,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引進手續,取得天津市戶籍。

(2)在天津市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居住滿2年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天津市戶籍。

結算材料:

1.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

2.戶籍遷移證明: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戶籍遷移證明,證明戶籍已遷出原籍;

3.居住證: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辦理居住證才有落戶資格;

4.工作或學習證明: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和學校出具的學習證明;

5.社保繳納證明:提供壹定時期的社保繳納記錄,證明在當地有穩定的生活來源;

6.納稅證明: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證明在當地有合法收入來源;

7.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證明;

8.子女監護證明(如適用):如果有子女,可能需要提供子女監護證明。

綜上所述,具體的落戶政策可能因地區、因時間而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